国家政策规定,业主在购买房屋时要交纳维修基金,用于房屋质保期过后的大中维修,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和支配。在物业公司没有接管小区时,基金由房管部门暂时保管,在物业公司接管小区后,基金由业主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指定银行系统(以下简称经办行)开户存储。经业主大会决议,业委会应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,并由业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《维修资金委托代管协议》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。
每次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前,物业公司要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,并附上维修计划,业主委员会批准后才能动用。物业公司有义务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