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土资源部起草了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(修订草案)》,并于21日征求社会意见。
修订草案规定,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,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,超过约定、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。
修订草案同时规定,构成闲置土地的,县级以上地方国土部门应下达《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》。土地使用者接到通知书后,应在3个月内动工建设。
修订草案规定,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选择延长动工建设期限,改变土地用途,协议有偿收回,置换土地等方式解决。但如果国土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,土地闲置满1年的,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%征缴闲置费;土地闲置满2年的,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。
(来源:楚天金报)


